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评价工作组织

第二十六条

企业在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提供有关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审计报告; (二)提供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所需的有关资料; (三)组织开展子企业的综合绩效评价工作。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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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