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评价工作组织
第二十五条
管理绩效定性评价工作应当在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工作的基础上,聘请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社会中介等方面的资深专家组织实施。管理绩效评价专家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对企业财务绩效定量评价结果发表专家意见; (二)对企业管理绩效实际状况进行分析和判断; (三)对企业管理绩效状况进行评议,并发表咨询意见; (四)确定企业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指标分值。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评价工作组织
管理绩效定性评价工作应当在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工作的基础上,聘请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社会中介等方面的资深专家组织实施。管理绩效评价专家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对企业财务绩效定量评价结果发表专家意见; (二)对企业管理绩效实际状况进行分析和判断; (三)对企业管理绩效状况进行评议,并发表咨询意见; (四)确定企业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指标分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