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评价工作组织
第二十四条
任期绩效评价工作可以根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需要,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协助配合开展。受托配合的社会中介机构在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受托开展任期各年度财务基础审计工作; (二)协助审核调整任期各年度评价基础数据; (三)协助测算任期财务绩效定量评价结果; (四)协助收集整理管理绩效定性评价资料; (五)协助实施管理绩效定性评价工作。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评价工作组织
任期绩效评价工作可以根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需要,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协助配合开展。受托配合的社会中介机构在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受托开展任期各年度财务基础审计工作; (二)协助审核调整任期各年度评价基础数据; (三)协助测算任期财务绩效定量评价结果; (四)协助收集整理管理绩效定性评价资料; (五)协助实施管理绩效定性评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