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评价工作组织
第二十三条
国资委在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制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制度与政策; (二)建立和完善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与评价方法; (三)制定和公布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标准; (四)组织实施企业任期和年度综合绩效评价工作,通报评价结果; (五)对企业内部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评价工作组织
国资委在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制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制度与政策; (二)建立和完善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与评价方法; (三)制定和公布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标准; (四)组织实施企业任期和年度综合绩效评价工作,通报评价结果; (五)对企业内部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