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评价标准与评价方法
第二十一条
对企业任期财务绩效定量评价计分应当依据经济责任财务审计结果,运用各年度评价标准对任期各年度的财务绩效进行分别评价,并运用算术平均法计算出企业任期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分数。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评价标准与评价方法
对企业任期财务绩效定量评价计分应当依据经济责任财务审计结果,运用各年度评价标准对任期各年度的财务绩效进行分别评价,并运用算术平均法计算出企业任期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分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