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评价标准与评价方法

第二十一条

对企业任期财务绩效定量评价计分应当依据经济责任财务审计结果,运用各年度评价标准对任期各年度的财务绩效进行分别评价,并运用算术平均法计算出企业任期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分数。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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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