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综合绩效评价,是指以投入产出分析为基本方法,通过建立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对照相应行业评价标准,对企业特定经营期间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经营增长以及管理状况等进行的综合评判。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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