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评价标准与评价方法

第十九条

企业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有关财务指标实际值应当以经审计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为依据,并按照规定对会计政策差异、企业并购重组等客观因素进行合理剔除,以保证评价结果的可比性。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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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