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三章 评价标准与评价方法第十七条大型企业集团在采取国内标准进行评价的同时,应当积极采用国际标准进行评价,开展国际先进水平的对标活动。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