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三章 评价标准与评价方法第十六条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标准按照不同行业、不同规模及指标类别,分别测算出优秀值、良好值、平均值、较低值和较差值五个档次。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