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二章 评价内容与评价指标第十条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是指在企业财务绩效定量评价的基础上,通过采取专家评议的方式,对企业一定期间的经营管理水平进行定性分析与综合评判。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