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以及其他从事民用航空货物运输活动的单位加强新技术、新设备应用,建设安全可靠、智慧先进、优质高效的现代化民用航空货物运输服务体系,并做好与其他运输方式的衔接,促进多式联运发展。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