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承运人违反本规定第八条,未按照规定查验或者承运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民航行政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