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承运人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未按照要求制定航空货物运输手册的; (二)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未按照要求开展场内转运或者装卸作业的; (三)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未对无法交付货物在保管期间采取有效安全管理措施的; (四)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隐瞒、漏报或者变造、伪造民用航空货物运输相关文件的; (五)地面服务代理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未按照承运人提供的或者经承运人认可的航空货物运输手册进行操作的。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