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立并落实航空货运单、电子单证管理制度的; (二)面向公众的承运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未按照要求制定、修改、适用、公布或者备案货物运输总条件的; (三)承运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未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或者未采取有效督促措施的; (四)面向公众的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未按照要求将投诉受理渠道进行公布、备案或者开展投诉处理工作的; (五)境内承运人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未按照要求将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信息进行备案的; (六)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未按照要求进行更新备案的; (七)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五条,未按照要求报送相关数据信息的。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