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处理: (一)将其相关工作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其他单位的; (二)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三)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
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处理: (一)将其相关工作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其他单位的; (二)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三)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