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托运人、托运人代理人、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作为严重失信行为记入民航行业信用记录: (一)违反本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二)违反本规定,伪造、冒用、盗用他人的电子签章、电子标识或者篡改电子单证的; (三)违反本规定,造成运输航空事故或者严重征候的; (四)违反本规定,12个月内造成运输航空一般征候两次(含)以上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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