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投诉处理及信息报告

第三十一条

对于国内货物运输,面向公众的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自收到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对于国际货物运输,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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