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投诉处理及信息报告
第三十一条
对于国内货物运输,面向公众的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自收到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对于国际货物运输,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投诉处理及信息报告
对于国内货物运输,面向公众的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自收到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对于国际货物运输,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