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第四章 投诉处理及信息报告
第三十条
面向公众的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设置电子邮件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投诉受理电话等投诉渠道,向社会公布并报民航行政机关备案。 委托第三方开展投诉处理的,应当将受托单位信息报民航行政机关备案。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投诉处理及信息报告
面向公众的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设置电子邮件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投诉受理电话等投诉渠道,向社会公布并报民航行政机关备案。 委托第三方开展投诉处理的,应当将受托单位信息报民航行政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