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第四章 投诉处理及信息报告

第三十条

面向公众的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设置电子邮件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投诉受理电话等投诉渠道,向社会公布并报民航行政机关备案。 委托第三方开展投诉处理的,应当将受托单位信息报民航行政机关备案。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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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