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承运人及地面服务代理人
第二十六条
承运人应当与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签订地面服务、销售代理协议,明确各自的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符合本规定相关要求。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承运人及地面服务代理人
承运人应当与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签订地面服务、销售代理协议,明确各自的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符合本规定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