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承运人及地面服务代理人
第二十五条
境内承运人应当建立签约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的管理制度,明确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的签约条件和解约退出机制。 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应当向托运人、托运人代理人如实告知禁止或者限制通过民用航空运输的物品范围,不得隐瞒、漏报或者变造、伪造民用航空货物运输相关文件。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承运人及地面服务代理人
境内承运人应当建立签约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的管理制度,明确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的签约条件和解约退出机制。 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应当向托运人、托运人代理人如实告知禁止或者限制通过民用航空运输的物品范围,不得隐瞒、漏报或者变造、伪造民用航空货物运输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