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航空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民用航空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章 承运人及地面服务代理人第二十三条承运人处置无法交付货物,应当通知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并保存好通知记录。 承运人对无法交付货物在保管期间应当采取有效安全管理措施,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