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承运人及地面服务代理人

第二十三条

承运人处置无法交付货物,应当通知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并保存好通知记录。 承运人对无法交付货物在保管期间应当采取有效安全管理措施,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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