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承运人及地面服务代理人
第二十二条
承运人交付货物应当要求收货人出示有效身份信息。 货物发生损坏或者丢失,收货人要求出具货物不正常运输记录的,承运人应当及时提供。货物不正常运输记录应当包括填开地点、填开日期、航空货运单号码、航班号、航段和货物不正常类别等内容。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承运人及地面服务代理人
承运人交付货物应当要求收货人出示有效身份信息。 货物发生损坏或者丢失,收货人要求出具货物不正常运输记录的,承运人应当及时提供。货物不正常运输记录应当包括填开地点、填开日期、航空货运单号码、航班号、航段和货物不正常类别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