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第三章 承运人及地面服务代理人

第十八条

承运人应当制定航空货物运输手册,并采取措施保持手册的适用性和有效性。承运人应当向其委托的地面服务代理人提供航空货物运输手册。 承运人航空货物运输手册内容应当包括普通货物和各类特种货物各作业环节的操作规定,承运人应当确保货物操作按照手册要求实施。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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