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第三章 承运人及地面服务代理人

第十六条

承运人修改货物运输总条件的,应当标明生效日期。 修改后的货物运输总条件,不得将限制托运人、收货人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修改内容,适用于修改前承运人已收运的货物运输,但是国家另有规定或者运输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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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