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第三章 承运人及地面服务代理人

第十五条

面向公众经营定期航班运输的承运人(以下简称面向公众的承运人)应当制定并公布货物运输总条件,细化相关货物运输服务内容。 承运人的货物运输总条件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相关要求相抵触。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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