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将其货物运输相关工作发包给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其他单位的,应当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将其货物运输相关工作发包给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其他单位的,应当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