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规划和畜禽养殖、疫病发生、畜禽死亡等情况,编制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建设规划,合理布局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鼓励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则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规划和畜禽养殖、疫病发生、畜禽死亡等情况,编制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建设规划,合理布局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鼓励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