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收集、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应当符合农业农村部相关技术规范, 并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防止传播动物疫病。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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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