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畜禽养殖场、屠宰厂(场)、隔离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继续从事无害化处理活动的,分别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处罚。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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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