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处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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