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一条独立法条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从事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收集、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