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从事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收集、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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