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于每年一月底前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运输车辆和环境清洗消毒等情况。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