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条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于每年一月底前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运输车辆和环境清洗消毒等情况。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