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收集、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台账,详细记录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种类、数量(重量)、来源、运输车辆、交接人员和交接时间、处理产物销售情况等信息。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进(出)场、交接、处理和处理产物存放等进行全程监控。

相关台账记录保存期不少于二年,相关监控影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三十天。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