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无害化处理

第十八条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应当符合省级人民政府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建设规划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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