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无害化处理

第十七条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以集中处理为主,自行处理为补充。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的设计处理能力应当高于日常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处理量,专用运输车辆数量和运载能力应当与区域内畜禽养殖情况相适应。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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