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收集
第十二条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集中暂存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封闭的贮存区域,并且防渗、防漏、防鼠、防盗,易于清洗消毒;
(二)有冷藏冷冻、清洗消毒等设施设备;
(三)设置显著警示标识;
(四)有符合动物防疫需要的其他设施设备。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收集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集中暂存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封闭的贮存区域,并且防渗、防漏、防鼠、防盗,易于清洗消毒;
(二)有冷藏冷冻、清洗消毒等设施设备;
(三)设置显著警示标识;
(四)有符合动物防疫需要的其他设施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