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收集

第十二条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集中暂存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封闭的贮存区域,并且防渗、防漏、防鼠、防盗,易于清洗消毒;

(二)有冷藏冷冻、清洗消毒等设施设备;

(三)设置显著警示标识;

(四)有符合动物防疫需要的其他设施设备。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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