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失信主体的确定

第九条

当事人在税务机关告知后5日内,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口头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税务机关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并由当事人签章。 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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