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