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章 提前停止公布第二十四条税务机关可以组织申请提前停止公布的失信主体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等参加信用培训,开展依法诚信纳税教育。信用培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