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提前停止公布

第二十二条

失信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提前停止公布: (一)被确定为失信主体后,因发生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税务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的; (二)五年内被确定为失信主体两次以上的。 申请人按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申请提前停止公布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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