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信息公布

第十四条

属于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失信主体,在失信信息公布前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经税务机关确认,不向社会公布其相关信息。 属于本办法第六条第八项规定情形的失信主体,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行为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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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