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变更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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