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 第六十三条独立法条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三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调查、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制定机关市场监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