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章 总 则第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置或者指定的医疗器械检查、检验、监测与评价等专业技术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关技术工作并出具技术意见,为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制定机关市场监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