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经营企业对存在的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风险,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 制定机关
- 市场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经营企业对存在的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风险,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