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监督检查、产品抽检、不良事件监测、投诉举报、行政处罚等情况,定期开展风险会商研判,做好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和防控处置工作。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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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