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经营的医疗器械对人体造成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暂停进口、经营、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并发布安全警示信息。

监督检查中发现经营活动严重违反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不能保证产品安全有效,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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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