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医疗器械经营环节的抽查检验,对抽查检验不合格的,应当及时处置。

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抽查检验结论及时发布医疗器械质量公告。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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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