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 第五十四条独立法条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风险防控需要,可以对为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制定机关市场监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