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规范经营活动。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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